其次,“乡族”与赋役制度改革的关系。我认为,明清时期乡族组织的发展,与赋役制度改革密切相关。明中叶前后,由于实行一条鞭法,地方政府把很多公共事务移交给民间社会,导致乡族组织的普遍发展。森正夫教授认为,江南地区的赋役改革主要是解决“均粮”问题,反映了地域社会的矛盾冲突,不一定导致乡族组织的发展。这说明,江南和福建面对的“国家”是不一样的,需要开展深入的比较研究。
明代江南的田赋特别高,历来有所谓“江南重赋”的重要问题。因此,江南的赋役改革主要是围绕均田、均粮,尽可能减轻普通民众的田赋负担。明代福建赋役制度的主要问题是“重役”,所以赋役改革的重点是减轻劳役的负担。从正统年间解决上供物料的问题,到成化年间解决里甲正役的问题,正德、嘉靖年间解决各种杂役的问题,最后合并为“纲、徭、兵、站”四大类,按人丁和田亩平均摊派。这些差役是明代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实行一条鞭法以后经常被挪用,因此导致地方政府职能的萎缩。那么,在明代江南的赋役改革过程中,地方财政问题如何解决?地方政府职能发生哪些变化?这是研究“乡族”发展必须考虑的制度背景。
最后,谁是地域社会的领导人?森正夫教授认为,地域社会有不同的“指导者”,因此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在江南地区,因为有“优免”的问题,地域社会内部的矛盾很突出,可以看到官员、士绅、地主、土豪对地域社会的不同影响。在我的研究中,没有深入讨论这些问题,似乎“乡族”都是一样的,这是森教授比较不满意的。实际上,乡族内部也有不同的社会阶层,也有各种矛盾冲突,但并不影响乡族的发展。比如在明代的福州、莆田地区,士绅阶层有“优免”特权,他们兼并了很多土地,又不承担劳役,造成赋役不均。在这些地区,士绅阶层可以通过编族谱、签合同,把“优免”特权变成乡族的特权,所以乡族组织特别发达。森正夫教授研究明清之际的福建宁化地域社会,认为在乡绅李世熊领导的泉上里和土豪黄通领导的明珠乡,可能存在不同的地域社会,而且至今还保存不同的历史记忆。这种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在“乡族”研究中也有借鉴意义。
重新审视“乡族”概念的延展性
郑振满:“乡族”是中国本土的日常用语,傅衣凌先生把它用作学术性概念,实际上是泛指中国的民间社会。他在《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指出:“传统中国农村社会所有实体性和非实体性的组织都可以被视为乡族组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乡族网络的控制之下,只有在这一网络中才可以确定自己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因此,在地域社会研究中,“乡族”是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历史上,“乡族”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有的时候偏重于“乡”,有的时候偏重于“族”,但总的说来是“乡”“族”结合,既有“乡”也有“族”。在我的老家莆田地区,最基层的社会组织是家族,但为了解决水利、交通、治安之类的问题,就发展出各种超家族的联盟,形成“乡”与“族”密切结合的地域组织。现在很多人把“乡族”等同于“宗族”,这是很大的误解,实际上“乡族”是比“宗族”大得多的概念。为了深入探讨“乡族”的理论意义,需要对中国各地的“乡族”开展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而不是停留于概念的界定。
在我看来,“乡族”研究的意义在于注重民间社会的多元性和主体性。明清时期的地方公共事务,主要是由民间社会自行解决的,我称之为“基层社会的自治化”。那么,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中,究竟是如何找到解决地方公共事务的办法?如何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这就是“乡族”研究关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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