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社会论视角下的江南与福建
郑振满:森正夫教授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着中国学者的研究,我们之间多有交流,这对我的研究有很大助益。您对乡族研究是怎么看的?
森正夫:关于郑振满先生提出的“中国历代大一统的国家政权与意识形态”对区域社会史的影响,我在地域社会论中关注不多,今天大家可能有批评意见。关于这个问题,我再谈几点。
一、地方政府职能的演变、社会背景与乡族自治
我曾读过郑振满先生《清代福建地方财政与政府职能的演变》(《清史研究》2002年第2期),郑先生在提及大一统国家的作用时,特别注意一条鞭法改革与地方社会、乡族自治的关系,我从江南研究的角度,提出一两个问题。
郑振满先生此前和我一起去泉州看宋代以后的碑刻,那是把碑刻都收集在一起的地方,明朝崇祯皇帝书写的碑刻都有。那时候郑先生让我们注意,“乡族”在碑刻中有各种不同的表述,乡族在那时候是存在的、活动的一个概念。不过在江南地区的资料中,表现“乡族”的语言、概念不太多,这个和傅衣凌先生、郑振满先生讲的还是不一样。
二、赋役制度改革在江南与福建的异同
依据郑振满先生的研究,从隆庆至万历年间(16世纪后半叶至17世纪初),实行以财政支出的“节流”为指导思想的一条鞭法,地方政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将公共事务的治理逐渐依托于乡族组织和乡绅阶层,因此导致社会控制权下移。一条鞭法是明中叶前后为了减轻民间负担而实行赋役制度改革的最终结果,这是郑振满先生以福建为研究对象的多篇论文所提出的看法。
然而,在江南,一条鞭法是均一每亩土地的税粮征收额,将每亩征收税粮的物品统一成银两和米谷,并且均一与此相关的徭役折银征收,而总称为“均粮”的改革。这项改革,违反了明朝中央有意维持从前每亩税粮征收额体系的方针。在江南三角洲的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湖州、嘉兴六府,经过15世纪前半期的准备阶段,自15世纪后半期开始着手,特别是16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随着江南三角洲各府内部的抗争,也可以说就是由于地方―底层顽强不断地累积而导致改革付诸实施。
在江南地区赋役改革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这样的状态:一方面大户、豪右、宦室、富家反对“均粮”改革,而另一方面小户强烈要求施行,乡里孝廉(举人)表示支持,围绕改革的地域内部对抗关系变得明显了。在此也显示出地域乡绅阶层的“层”的厚度、乡绅阶层内部矛盾的大小,还有非乡绅阶层对乡绅阶层的抵抗强度,我认为在这里透露出江南与福建的差异。
三、福建与江南宗族活动的异同
关于明清时期福建乡族的基础是同姓宗族,见郑振满在2013年12月“中国史学术讨论会”报告的文章。那一年,我和郑先生在哈佛大学相遇,有一天郑先生邀我作报告。当时哈佛大学东亚系有个读书会,每个星期都聚一聚,边喝酒边聊研究。郑先生根据对福建连城县《培田吴氏族谱》的分析,认为闽西客家的乡族自治以同姓宗族为核心。不过,我在地域社会的各个类型中,没有设定宗族或宗族代表成为指导者的类型。1981年,日本学者不了解明清时期江南三角洲的宗族存在形态,这是在地域社会中不能设定宗族类型的理由之一。如果开展福建与江南宗族的比较研究,可能成为新的学术热点。
文章来源:《经济视野》 网址: http://www.jjsyzz.cn/zonghexinwen/2020/0925/6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