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以下简称《伦理守则》)于1975年首次公布,并曾数次修订和更新。《伦理守则》由英国社会工作协会(BASW)颁布,对社会工作从业者应遵循的专业价值观、伦理原则和具体实践规范进行了系统界定。《伦理守则》的约束力涵盖所有在英国各部门和机构从业的社会工作人员。英国社会工作协会负责监督从业人员是否恰当遵守伦理规范,另外,协会也负责对案主提供保护,保证其必要权利不受侵害。案主既包括个人(儿童、年轻人或成年人)、家庭,也包括其他团体或社区。由此可见,《伦理守则》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保护案主的正当权益,为实务工作者提供行为与伦理决策指引,维护和增强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加强社会工作行业内的伦理监督。
相关概念界定
本文将首先澄清一些基本概念,包括价值观、伦理和实践原则等相关术语和概念的界定。
(一)伦理和职业伦理
广义上讲,“伦理”是关于行为对错的问题,同时也意指个人品质的好坏。而“职业伦理”则是针对人类职业行为规范的研究,既关系到品行的好坏,也涉及工作关系中的职业责任以及具体的职业准则。
(二)价值观和社会工作价值观
“价值”一词源于拉丁文(valere),其含义是有力的、超越的、有意义的。“价值观”则常常被用来描述宗教、道德、文化、政治及意识形态中的信仰、原则、态度、观点或偏好。在社会工作领域中,“价值观”可以被认为是人们认为值得坚持或有价值的特定信仰类型。在专业实践中,也常用“信念”一词,这也反映了专业价值观不同于单纯的观点或者偏好,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
(三)原则和规则
“原则”是一种思想或信仰体系中的基本规范,它构成了该体系中推理的基础。在《伦理守则》中,原则被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伦理原则,是指社会工作伦理原则的一般性陈述,涉及到社会工作者对于福利的态度、权利以及义务,如要尊重案主自主权、要增进人类福祉等;第二类则为专业实践原则,是指关于如何增进案主利益的一般性陈述,如通过与同事合作的方式等。原则比规则(标准)有着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它适用于所有情况下的所有人(尽管在社会工作中,原则通常针对的是“所有服务对象”)。因此,“社会工作者应该尊重案主的自主权”是一种伦理原则,而“社会工作者不应向第三方支付者透露机密信息,除非案主授权这种披露”就被视为是一种伦理标准或规则。伦理(道德)标准也分为两类,但《伦理守则》中并没有加以区分。第一类为一般性的伦理规则,例如“不允许知识被用于歧视性政策”以及“保护所有机密信息”等;第二类则为专业实践规则,是指与专业实践有关的、非常具体的指导性规则,例如“作有关遗产等问题的处理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广告等传媒中不得出现有关歧视或优越感等敏感问题的传播”等。
社会工作价值伦理的演变
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的演变经历了几个关键阶段:道德时期、价值时期、伦理理论与抉择时期以及伦理标准与风险管理时期。价值伦理也发展出不同取向,包括父权主义取向、宗教取向、社会正义取向、临床取向等。
第一个时期是道德时期。这一时期可以回溯到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这是早期的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具有宗教性质的慈善法规。这一时期的价值伦理来源于《圣经》和宗教的教义,关心的是案主的思想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标准,而实务工作者的价值或伦理反倒在其次。在责任上,这一时期的专业使命是加强案主的道德感,使其能成为一个有德行且完整的个体。在观念上,这一时期偏向父权式的思考,认为只有改变穷人不合时宜的道德观,才能改变他们无助的生活。价值观具有宗教取向和父权主义取向。
20世纪初期,睦邻组织运动的兴起和全国经济的大萧条,促使英国社会工作者转向重视结构性问题,认为社会存在结构性问题导致了弱势人群的不利处境。这一时期,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思想的发展进入另外一个阶段,此时主张的并不是关注穷人的道德观是否正确,而是转向关心如何通过社会改革,解决社会问题。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具有社会正义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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