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数字化发展需要金融监管适应性调整
??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监管演变相伴而行,金融数字化发展需要金融监管作出适应性改变,以便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服务质效提升和金融风险防控的平衡。
??1、通过监管科技实现支持创新与防控风险的平衡
??金融科技和金融数字化是新兴数字科技推动的金融产品、金融模式创新,监管部门一方面需要近距离接触、了解新技术新业务,把握金融数字化发展的新变化、新进程;另一方面需要秉持技术中性原则,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以免监管技术的滞后牵制了有效的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从实践来看,金融监管部门正在积极推动监管科技发展,通过刚性底线和柔性管理的有机结合,对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给予适时、有效回应,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和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平衡。
??早在2013年,原银监会建立了覆盖全国银监系统的EAST系统,实现了银行非现场检查系统的科技改造。2018年5月,证监会组建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8月发布《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且提出积极探索区块链等创新金融科技应用。2019年8月,人民银行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积极发展监管科技,并在2019年底正式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
??2、通过规则修订实现金融数字化与监管补短板的共进
??金融规制优化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动态演化过程,已有的金融监管规则大都是针对传统线下金融业务模式制定的,面对金融线上化、数字化转型发展,金融监管规则如何修改完善值得高度关注。疫情爆发后,在监管部门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服务政策的引导下,非接触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有效地缓解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下的金融供需矛盾。就金融监管而言,这些为后续金融监管规则修改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全国性“试点”。
??事实上,在疫情爆发之前,互联网贷款、信息科技类助贷等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监管部门已经在积极推进互联网贷款管理、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金融数字化发展密切相关的金融业务监管规则。而在此次新冠疫情爆发后,监管部门作出“柜台开户为主,远程开户为辅”的开户管理原则调整,允许银行在保证真实的情况下先远程开户,后补材料,提供了很好的规则改革路径。
??3、通过规制规范实现数据使用与隐私保护的统一
??金融数字化高度依赖信息与数据,安全、合规使用个人信息是金融科技行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从欧洲“GDPR”等国外相关监管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信息保护政策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最大程度地实现个人隐私保护和鼓励行业创新的统一。
??目前我国基于这一原则,正在修改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2020年新修订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一方面增加了“用户画像的使用限制”“个性化展示的使用”“基于不同业务目所收集个人信息的汇聚融合”等规范行业创新的内容,另一方面也修改了 “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实现个人信息主体自主意愿的方法” 等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方面的内容,更好地体现了支持创新与信息保护的兼顾。2020年新出台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不仅对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了详尽的分类,而且细化了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对个人金融信息展示、共享和转让、公开披露、委托处理、加工处理、汇聚融合、开发测试等给出了清晰的合规指引,体现了行业监管部门对行业最新实践的快速回。
??在此基础上,是否可以通过联邦学习等技术更好地平衡数据最大范围的使用和隐私最高程度的保护、如何提升企业数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否应该建立统一的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等问题,也是金融数字化和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思考解决的问题。
本文作者:沈建光;朱太辉(京东数科研究院研究总监)
文章来源:《经济视野》 网址: http://www.jjsyzz.cn/zonghexinwen/2020/1102/784.html
上一篇:在理论学习中拓宽视野
下一篇:山东郯城:干部工作做在前 群众丧事少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