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对贫困标准的制定要坚持区域与时间维度的动态性
中国是一个区域发展不平衡程度较高的国家,各地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果仅采用全国统一的贫困标准,会忽视区域发展的异质性,引起贫困识别上的偏差。事实上,绝对贫困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很多地区依据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了更为合理的地区标准,比如江苏农村地区现行贫困标准为年人均收入6000元,远高于全国农村贫困标准。因此,相对贫困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各省、市需要根据本地物价和生活水平,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贫困线。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相对贫困标准是更高要求的贫困标准,适合首先在东部发达地区实施,接着适时推广至中西部地区。实际上,广东省已经开始做了一定的尝试,2018年,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提出的相对贫困标准为有劳动能力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年全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最后,相对贫困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比如,根据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居民收入情况,对相对贫困线也进行相应调整。
2、有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缓解农村绝对与相对贫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2020年、2035年和2050年为三个时间节点,分别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实现脱贫之际,可以将相对贫困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在乡村振兴战略框架下,首先需要保证在脱贫攻坚过程中培育起来的扶贫产业在2020年后实现可持续发展。对此,可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比如继续扶持专业合作社、各种经济联合体等。还可以进一步促进扶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技术水平,改进产品质量,增加市场竞争力。其次,开展农村"新基建"建设,重点做好脱贫群众集中居住区的设施保障,在此基础上,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强化已有商业、服务业网点等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真正实现农村数字化扶贫。最后,促进农村基层管理组织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的组织能力建设,畅通贫困人口的诉求表达。
3、摸索城乡一体化扶贫路径,促进相对贫困治理长效化
中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城市贫困线,也缺乏统一的城市减贫政策。2020年后相对贫困理论的运用意味着应对贫困已经是涵盖城乡的整体性行动,因此,"十四五"期间需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扶贫体制。对此,首先要根据新的扶贫标准持续推进扶贫与低保制度的有效衔接,可以设立贫困治理工作机构,将贫困治理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管理。将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主导的城市救济、劳动支持政策与扶贫开发部门主导的农村扶贫举措相整合,从而应对流动人口和城镇弱势群体的相对贫困问题。其次,进一步发挥社会扶贫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社会扶贫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社会组织、企业合作等模式。最后,相对贫困治理的常规化提出了对制度化和法制化要求,国家需要出台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或条例,重点要规定政府部门与相对贫困人口的权力与义务、资格条件等,使相关扶持措施有法可依。
(作者:张为付 省重点培育智库、现代服务业智库首席专家、南京财经大学教授;陈杰 省重点培育智库、现代服务业智库研究员、南京财经大学副教授)
文章来源:《经济视野》 网址: http://www.jjsyzz.cn/zonghexinwen/2020/0801/4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