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石之二:民法典是物业服务市场的促进法
基石之三:民法典是物业权益损害的救济法
基石之四:民法典是物业定分止争的裁判法
基石之五:民法典是物业法规规章的上位法
为什么仍然沿用“物业管理”的称谓?
“服务”与“管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这枚硬币的两面,“服务”是目标和价值,“管理”是手段和方法。从业主的角度,应当更加强调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管理,从企业的角度,应当更加强调企业对全体业主的服务,但也不应当排斥物业服务中的“管理”属性。所谓“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正是关于“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辩证关系的精当表述。
民法典眼中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人
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四个基本定位:
民事关系的参与者
民事权利的享有者
民事义务的履行者
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特征:
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业主
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物业服务人
不同主体视角下的物业管理
业主视角下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业主以专有部分所有权为核心,以共有部分共有权为纽带,以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为基础形成的共同管理建筑物的物权行为。
物业服务人视角下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物业服务人从事的以不动产为基础,以业主需求为导向,以管理为手段,以准公共性服务为核心产品的商事行为。
政府视角下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业主按照管理规约自行管理建筑物,或者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的契约行为。
法院视角下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管理建筑物的义务,并承担未能尽到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履职行为。
持续努力的重点
屡次建言的要点
法典采纳的亮点
各方争议的焦点
尚待解决的憾点
从民事法制到民事法治
从有效市场到有为政府
从公平交易到公正司法
从权利宣示到权益实现
从商业契约到商业伦理
从理念培养到理论创新
结 语
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世,此乃法律之使命。肩负新时代的法治使命,民法典必将重塑物业管理的美好未来。历经四十载的风风雨雨,哪怕仅仅是国民生活的沧海一粟,物业管理也必将滋养着民法典的不朽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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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经济视野》 网址: http://www.jjsyzz.cn/zonghexinwen/2020/0708/348.html